“疏于监管致悲剧,冷漠推卸寒人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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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xcity.org 作者:未知 来源:新浪论坛 热度:℃ 时间:2007-5-31 8:39:33 |
关于眉山第一中学严重失职应承担
学生郭景莹死亡责任的
反映材料
死者郭景莹,女,四川眉山人,1990年2月4日出生,17岁,眉山第一中学(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东坡镇滨湖村6号)高二17班(文科实验班)学生。
悲剧与现实
2007年5月14日早晨学校早自习时间,眉山第一中学高二17班(文科实验班)学生郭景莹因学校疏于监护、关爱,错过挽救时机,在家中服农药自杀,一个花季般的鲜活生命瞬间即逝,母亲因撕心裂肺的呼唤“我的莹儿”而导致甲状腺部分细胞坏死,引发肾病综合症,父亲昼呤霄哭,一夜白头,面对如此令人悲痛欲绝的人间惨剧,疏于监管,负有严重责任的眉山第一中学却一味敷衍、塞责,推卸责任,冷漠面对死者家属,公平与正义不存,现将事实真相反映如下,敬请领导关注。
一、事实过程
2007年5月14日早晨9点40分左右,郭景莹原来同校好友余某在学校上完第一节后,打开了自己的手机,发现好友郭景莹在凌晨3点到4点给她发了十余条信息,其内容很古怪,有轻生的意思,且郭景莹没有在学校上课,就向老师请假到郭景莹的家中,敲门无人应,便急忙给郭景莹父母打电话,父母一接到电话立即赶往家中,打开门发现郭景莹已倒在家中,郭景莹已经从床上爬到了卧室门口,头朝向门口,手是开门的姿势,显而易见,是冲动让郭景莹走上了不归路,郭景莹并不想死。120赶到后抢救无效,法医认定郭景莹为7点30分----8点左右服农药自杀中毒死亡。
事后经调查了解,2007年5月13日是星期日,学校放假半天,郭景莹同学到其父母做生意处吃饭,根据学校规定,当晚学生必须上晚自习,郭景莹于当日15时40分离开父母处去学校参加18时50分的晚习课(之前每周都如此)。18时30分父亲多次打家中电话,无人接,就认为郭景莹已到学校上课去了。22时10分父亲拨打郭景莹手机,问她在做什么,她说晚自习刚结束,在寝室里。但事实上,郭景莹并不在学校,根据学校老师的说法是郭景莹向老师电话请假回家,且知道郭景莹家中没有其他人,悲剧因而发生。
二、学校方面的冷漠反映
郭景莹死亡后,面对悲痛欲绝的郭景莹亲属,学校方面辩解因感觉郭景莹同学平时较为听话,故对于郭景莹离校没有通知家长(班主任李季军2007年5月15日上午与亲属的对话原语:通常学生回家必须留下家长签字的证明或者家长的电话.在5月13日下午6:50上课,郭景莹在6:40给我用座机打了一电话,说她身体不舒服,于是我就问她:“家里有人没的?她说家里面暂时没人,平时感觉这个同学比较听话,所以就没有通知家长)”,学校如此解释已经明显存在重大责任,但学校进一步举措则令人费解:
1、封锁消息:事故发生后,眉山第一中学的网页全部屏蔽;
2、亡羊补牢:事故发生后两天,学校因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力开始对学生的家庭住址和监护人联系方式进行登记;
3、一无所知:5月14日是星期一事故发生后几个小时,校方仍不知道该学生(郭景莹)不在校,最终是学生亲属打电话通知学校,而在期间,校方没有给家长任何学生离校的信息;
4、漠视亲情:事故发生后,校方从未主动对亲属进行慰问和了解具体情况;
5、故意回避:从事故发生后直今,该校校长(赵某某)一直回避。
6、禁止悼念:事故发生后,学校为了隐瞒事实,禁止学生参加郭景莹的葬礼;
7、散布谣言:事故发生后,不知由谁授意,部分班级谣传,郭景莹休学,后又从部分学校老师口头上谣传郭景莹家庭困难,父母不给她钱过生日,她才自杀身亡。
8、草菅人命:2007年5月17下午2点学校后来不准亲属在学校出现,安排在学校旁边的“新天地茶楼”,当是学校只派了一个高二的年级组长吴老师,该老师称“校方出于同情,给予家长3000—5000元的安慰费”,在校方的眼里,一个生活了17年的花季女孩就只值几千块钱。
9、公然撒谎:5月14下午,该校老师承认未通知家长,但5月15日当家属再向老师了解情况时,老师谎称给郭景莹的父亲打了电话,说其手机号换了打不通,而其父亲的手机是公司配置的,号码都是公司统一定好的,并且父亲24小时开机,从未停过机,该老师的谎言被郭景莹的姐姐当场(眉山第一中学的二楼会议室)揭穿,该老师当场脸红,惊了一场虚汗,说话前后矛盾,语无伦次。
一条生命已经消逝,眉山第一中学面对郭景莹的死亡不是痛惜,不是安慰亲属,而是“积极”的回避,封锁消息,推卸责任,冷漠如寒冰,令人难以接受。
三、学校负有不可推卸责任
学校对郭景莹的死亡负有重大责任,其严重失职,管理不力是致使郭景莹未能获救的根本原因。
(一)学校没有及时将郭景莹非正常缺席离校情况告知其父母,学校教职工缺乏基本的职业责任感和职业敏感性,导致悲剧发生。
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及眉山第一中学校自身“学生请假必须有其父母的签字或家长的认可才能生效”之规定,当学生出现非正常离校、学校应当将学生离校情况、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但郭景莹事件中,5月13日郭景莹同学没有到校上晚自习,学校班主任没有把学生郭景莹离校的信息告知其监护人,并且据该班主任老师的陈述,学校不仅没有通知郭景莹家长,且已明知郭景莹身体不舒服,家中无人,这一重要信息的通知,导致郭景莹家长无法得知女儿信息,造成了由于不知情,没有能及时的制止郭景莹自杀,酿成悲剧。因此,郭景莹的死亡与学校重大疏忽、严重管理不力密不可分。
(二)学校管理存在重大疏漏,是导致学生郭景莹死亡的重要原因。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之规定,由于学校缺乏基本的职业责任感和职业敏感性,在郭景莹非正常缺席及学校老师已明知郭景莹有异常情况下,没有履行通知、关护、关注义务,由此发生悲剧,理应承担责任。郭景莹是住校生,在5月13日晚未在校住宿,老师没有告知其家长. (郭景莹住校是经过班主任老师(李某某)知道,认可的;并且郭景莹有住校生学生证).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之规定,郭景莹2007年5月13日离校学校未通知家长,2007年5月14日未按时上早习课,学校根本不知晓,郭景莹是2007年5月14日早7:30-8:00之际服农药死亡,学校早习课的时间是7:20准时上课,如果学校在明知郭景莹身体不舒服情况下,有最低的关心,有基本的责任感,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通知,郭景莹完全会获救,悲剧因而不会发生。
综上,作为死者的学校,面对一条鲜活生命的消逝,面对自己的学子,不能客观的面对现实,以谎言、欺骗、冷漠的方式对待死者家属,可怜天下父母心,谁人没有儿女,谁人不对此悲痛,但学校的态度如此冷漠,死者家属不能接受,为此,我们要求社会朋友们高度关注,伸出援助之手,体以人性,量以公平,为死者九泉之下能安然瞑目。
学生郭景莹死亡责任的
反映材料
死者郭景莹,女,四川眉山人,1990年2月4日出生,17岁,眉山第一中学(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东坡镇滨湖村6号)高二17班(文科实验班)学生。
悲剧与现实
2007年5月14日早晨学校早自习时间,眉山第一中学高二17班(文科实验班)学生郭景莹因学校疏于监护、关爱,错过挽救时机,在家中服农药自杀,一个花季般的鲜活生命瞬间即逝,母亲因撕心裂肺的呼唤“我的莹儿”而导致甲状腺部分细胞坏死,引发肾病综合症,父亲昼呤霄哭,一夜白头,面对如此令人悲痛欲绝的人间惨剧,疏于监管,负有严重责任的眉山第一中学却一味敷衍、塞责,推卸责任,冷漠面对死者家属,公平与正义不存,现将事实真相反映如下,敬请领导关注。
一、事实过程
2007年5月14日早晨9点40分左右,郭景莹原来同校好友余某在学校上完第一节后,打开了自己的手机,发现好友郭景莹在凌晨3点到4点给她发了十余条信息,其内容很古怪,有轻生的意思,且郭景莹没有在学校上课,就向老师请假到郭景莹的家中,敲门无人应,便急忙给郭景莹父母打电话,父母一接到电话立即赶往家中,打开门发现郭景莹已倒在家中,郭景莹已经从床上爬到了卧室门口,头朝向门口,手是开门的姿势,显而易见,是冲动让郭景莹走上了不归路,郭景莹并不想死。120赶到后抢救无效,法医认定郭景莹为7点30分----8点左右服农药自杀中毒死亡。
事后经调查了解,2007年5月13日是星期日,学校放假半天,郭景莹同学到其父母做生意处吃饭,根据学校规定,当晚学生必须上晚自习,郭景莹于当日15时40分离开父母处去学校参加18时50分的晚习课(之前每周都如此)。18时30分父亲多次打家中电话,无人接,就认为郭景莹已到学校上课去了。22时10分父亲拨打郭景莹手机,问她在做什么,她说晚自习刚结束,在寝室里。但事实上,郭景莹并不在学校,根据学校老师的说法是郭景莹向老师电话请假回家,且知道郭景莹家中没有其他人,悲剧因而发生。
二、学校方面的冷漠反映
郭景莹死亡后,面对悲痛欲绝的郭景莹亲属,学校方面辩解因感觉郭景莹同学平时较为听话,故对于郭景莹离校没有通知家长(班主任李季军2007年5月15日上午与亲属的对话原语:通常学生回家必须留下家长签字的证明或者家长的电话.在5月13日下午6:50上课,郭景莹在6:40给我用座机打了一电话,说她身体不舒服,于是我就问她:“家里有人没的?她说家里面暂时没人,平时感觉这个同学比较听话,所以就没有通知家长)”,学校如此解释已经明显存在重大责任,但学校进一步举措则令人费解:
1、封锁消息:事故发生后,眉山第一中学的网页全部屏蔽;
2、亡羊补牢:事故发生后两天,学校因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力开始对学生的家庭住址和监护人联系方式进行登记;
3、一无所知:5月14日是星期一事故发生后几个小时,校方仍不知道该学生(郭景莹)不在校,最终是学生亲属打电话通知学校,而在期间,校方没有给家长任何学生离校的信息;
4、漠视亲情:事故发生后,校方从未主动对亲属进行慰问和了解具体情况;
5、故意回避:从事故发生后直今,该校校长(赵某某)一直回避。
6、禁止悼念:事故发生后,学校为了隐瞒事实,禁止学生参加郭景莹的葬礼;
7、散布谣言:事故发生后,不知由谁授意,部分班级谣传,郭景莹休学,后又从部分学校老师口头上谣传郭景莹家庭困难,父母不给她钱过生日,她才自杀身亡。
8、草菅人命:2007年5月17下午2点学校后来不准亲属在学校出现,安排在学校旁边的“新天地茶楼”,当是学校只派了一个高二的年级组长吴老师,该老师称“校方出于同情,给予家长3000—5000元的安慰费”,在校方的眼里,一个生活了17年的花季女孩就只值几千块钱。
9、公然撒谎:5月14下午,该校老师承认未通知家长,但5月15日当家属再向老师了解情况时,老师谎称给郭景莹的父亲打了电话,说其手机号换了打不通,而其父亲的手机是公司配置的,号码都是公司统一定好的,并且父亲24小时开机,从未停过机,该老师的谎言被郭景莹的姐姐当场(眉山第一中学的二楼会议室)揭穿,该老师当场脸红,惊了一场虚汗,说话前后矛盾,语无伦次。
一条生命已经消逝,眉山第一中学面对郭景莹的死亡不是痛惜,不是安慰亲属,而是“积极”的回避,封锁消息,推卸责任,冷漠如寒冰,令人难以接受。
三、学校负有不可推卸责任
学校对郭景莹的死亡负有重大责任,其严重失职,管理不力是致使郭景莹未能获救的根本原因。
(一)学校没有及时将郭景莹非正常缺席离校情况告知其父母,学校教职工缺乏基本的职业责任感和职业敏感性,导致悲剧发生。
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及眉山第一中学校自身“学生请假必须有其父母的签字或家长的认可才能生效”之规定,当学生出现非正常离校、学校应当将学生离校情况、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但郭景莹事件中,5月13日郭景莹同学没有到校上晚自习,学校班主任没有把学生郭景莹离校的信息告知其监护人,并且据该班主任老师的陈述,学校不仅没有通知郭景莹家长,且已明知郭景莹身体不舒服,家中无人,这一重要信息的通知,导致郭景莹家长无法得知女儿信息,造成了由于不知情,没有能及时的制止郭景莹自杀,酿成悲剧。因此,郭景莹的死亡与学校重大疏忽、严重管理不力密不可分。
(二)学校管理存在重大疏漏,是导致学生郭景莹死亡的重要原因。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之规定,由于学校缺乏基本的职业责任感和职业敏感性,在郭景莹非正常缺席及学校老师已明知郭景莹有异常情况下,没有履行通知、关护、关注义务,由此发生悲剧,理应承担责任。郭景莹是住校生,在5月13日晚未在校住宿,老师没有告知其家长. (郭景莹住校是经过班主任老师(李某某)知道,认可的;并且郭景莹有住校生学生证).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之规定,郭景莹2007年5月13日离校学校未通知家长,2007年5月14日未按时上早习课,学校根本不知晓,郭景莹是2007年5月14日早7:30-8:00之际服农药死亡,学校早习课的时间是7:20准时上课,如果学校在明知郭景莹身体不舒服情况下,有最低的关心,有基本的责任感,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通知,郭景莹完全会获救,悲剧因而不会发生。
综上,作为死者的学校,面对一条鲜活生命的消逝,面对自己的学子,不能客观的面对现实,以谎言、欺骗、冷漠的方式对待死者家属,可怜天下父母心,谁人没有儿女,谁人不对此悲痛,但学校的态度如此冷漠,死者家属不能接受,为此,我们要求社会朋友们高度关注,伸出援助之手,体以人性,量以公平,为死者九泉之下能安然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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